美丽乡村&文明城市建设
BEAUTIFUL COUNTRY & CIVILIZED CITY BUILDING
十八大以来,为大力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美丽中国在农村的建设,2013年初,农业部在全国启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2015年5月27日,《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实施,先后涌现出了浙江安吉、福建长泰、贵州余庆等美丽乡村建设“先进模式”,但也出现了缺乏统筹规划、重复拆建、资源浪费等问题。为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标可依,使乡村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有章可循,使美丽乡村建设有据可考,2019年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美丽乡村建设评价》(GB/T37072-2018),可以说是《美丽乡村建设指南》的实施操作版。全文共分7个章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计算方法,以及两个附录。
《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标准在内容编制上,将美丽乡村建设评价重点放在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内容方面,有利于引领美丽乡村建设朝着村庄秀美、环境优美、生活甜美、社会和美的方向前进;除对硬件建设提出要求外,还对设施管理、维护、经费,人员配制等软件方面提出要求;注重以人为本,将编制规划村民参与性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指标的一个加强项,规定群众满意度权重不低于10%;在确定定量评价指标时,还考虑了全国各地的水平差异。
为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的综合性评价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建设评价》制定了确定评价方式——组建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工作的流程。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方案,依据参评单位的介绍,对各类指标进行现场打分,并宣布评价结果。评价方案的制定,也是评价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需要兼顾评价的标准化与实用性。标准化方面,《建设评价》要求应重点对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上述一级指标的评价权重提出了底线值,在满足权重限定要求基础上,对各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可进行合理分配;实用性方面,《建设评价》明确需要评价的各个二级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建设现状与建设导向适当取舍。
评价内容遵循《美丽乡村建设指南》,采取分级分类的方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分级原则,《建设评价》划定“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乡风文明、基层组织、创新做法”8项一级指标以及包括“饮用水设施、供电设施”等101项二级指标。按照分类原则,《建设评价》根据美丽乡村建设的要求和建设时序,将这101项二级指标划分为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评价的基础项指标和鼓励实施的加强项指标;根据指标评价的方式,将这101项二级指标划分为22项定量评价指标和79项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创新做法的非打分项指标)。
美丽乡村建设评价综合得分由评价指标总得分、村民满意度得分构成。其中,评价指标总得分由各项指标赋予的具体权重逐层加权求和得到;村民满意度得分根据村民满意度调查得分乘以村民满意度权重得到。村民满意度得分应委托第三方 调查评估机构完成。
《建设评价》非常重视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评价,强调“村民主体”,要求美丽乡村建设要围绕村民的需求展开,采取召集村民座谈会和村民满意度问卷调查等评价方式进行评价,同时还规定了村民满意度问卷调查的参考格式和内容、村民满意度权重应不低于5%,还将编制规划,将村民参与性作为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指标的一个加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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