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质营商法规优化营商环境

健全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以法治方式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最好方式。从即将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专门行政法规开始,健全一整套优质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将成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最有力动员、最有效保障。我们期待这部中央营商法规重点解决以下五大关切。

一是打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法治最基础的载体是法律规范、制度规则。建立优质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最稳固的法治基础。

这个法规要成为营商环境“管总的法”。要发挥实质的“一般法”作用,让亲商便商惠商理念成为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指针,成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共同理念,通过体系化的立改废释和机制化的法规清理更新,把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传导到每一部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律制度,转化为管理服务执法司法的具体法治实践。

这个法规要成为“管用的法”。要把营商环境建设全程纳入法治轨道,实行营商环境标准审查制度,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始终成为各级党政机关改革和法治工作的优先议题,每一项改革、每一部立法、每一个决策的出台都使营商环境水平接续提升、至少不降低,每一件审批管理、每一次服务办事、每一宗执法司法都让人体验到优质营商环境。

二是激发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动能。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标准,充分激发改革动能,让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改革、能改革、敢改革、不能不改革,不达改革目标不罢休。

最重要的是彰显改革目标。要发挥改革促进法功能,动员行政机关实现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建议旗帜鲜明地把这个目标确定为使我国的营商环境在一个时期内达到不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把这个目标明确为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任务和坚定行动。要把动员机制法治化,规定各级政府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优化清单等,让优化营商环境内化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能、置顶议程。

最关键的是释放改革动能。要充分释放国家改革开放布局关键部位的改革动能,明确对改革先发地区充分授权、综合授权、一揽子授权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允许他们经履行论证评估及便捷报备等必要程序,在本地区制定实施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全新制度。要实现改革与法治的高度融合、互为驱动,让能跑的跑起来,为全面更新我国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冲锋在先,梯次带动改革大部队稳步前进。

三是形成体系化梯度化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在我国国内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不宜只突出一个标准、只突出行政评价,宜包容各地区各行业的营商环境差别,推动形成兼容四大标准的体系化、梯度化营商环境标准体系。

首先,要始终对标国际一流、最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标准,瞄准主要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学习排名提升快、优化幅度大的发展中国家经验。其次,国家标准根据国家法律和政令的强制性要求确定,是各地区各行业必须达到的营商环境最低标准、共同标准。再次,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侧重反映本地区的营商环境特色,便于投资者横向对比、精准决策项目落地。最后,行业标准集中反映本行业企业经营发展的特殊需要,便于地方对标优化、精准吸引、精细服务,推动形成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未来产业竞争优势。

四是兼容同质普惠和差异化的营商环境。程序越少、时限越短、成本越低、制度越完善、执法越规范,在世界银行评价中的得分一般就越高。但程序、时限、成本的过度递减可能导致风险质变;对这些营商要素的敏感度也往往因企不同、因事而异、因时而变。这就要求我们尝试创新营商理念,允许引入差异化的营商环境概念,为不同营商需求提供更加精准对路的营商管理服务。

通常可以考虑的差异化因素有专业程度、守法诚信情况、研发投入和创新产出等,还要考虑关系国家未来竞争力的战略行业发展需求。例如,知识产权审查确权和维权调查所需时间越长,企业损失就越大。对研发投入、创新产出达到一定条件并且办理同类事项专业程度高、经验丰富的企业,可否在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同时加速批办,甚至“先批后审”?再如,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程序和时间通常很难大幅减少,与其硬着头皮、带着风险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可否允许守法经营、老练专业、稳定合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简单的备案程序后,一边进入新项目的实际施工,一边继续按照规定从容办理手续?

五是以法治协同引导龙头城市打造营商高地。在我国营商环境建设迈上法治化新台阶之际,恰好也是世界银行可能增加中国新样本城市之时。需要以法治协同发力,加强样本城市同时也是全国龙头城市的协同优化行动,打造国内营商环境高地。而这个新法规正是建立龙头城市法治协同机制的最好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法治协同机制需基于龙头城市的三个职能:第一,龙头城市具备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发地区的充分条件,相互之间也存在良性竞争关系。第二,龙头城市构成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行动团队,既要让新样本城市迅速复制老样本城市的有效做法,又要保证整体最优评价效果。第三,龙头城市要担负起有效集成和输出优化营商环境经验的任务,与其他地区之间形成协同传导改革经验的梯队。

此外,法治协同机制需具备三个要点:第一,建立每个样本城市内部和样本城市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第二,样本城市协同优化营商环境和应对世界银行评价,逐步完善协同决策和落实机制。第三,做好营商环境法治协同的理论支撑和实践调研工作。

(作者分别系司法部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创建时间:2019-09-27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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