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办理效果的评估思路

  近几年来,我们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索。通过总结,对采纳、落实等提出了一些可以具体把握、便于操作的要求,试图建立起针对提案办理效果的评估体系。

  一、明确四种采纳方式

  提案最重要的特征,一是广开言路;二是协商民主。一份提案到达承办单位后,首先遇到的问题是采不采纳?怎么采纳?应该说,这个问题的原则早已明确。贾庆林同志讲:要“吸收提案中的一些合理建议”。王忠禹同志讲:“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充分吸纳提案的意见和建。”毫无疑问,这就是总原则。从两位领导的讲话可以看出,这里面包含着要以两个“必须”为前提,即:其一,必须充分吸纳。就是说,首先要有积极的态度,要尽力去吸取建议。什么叫广开言路?就是要广纳群言嘛!其二,必须是合理建议。这就是说,吸纳又是有选择的,一定要是合理的建议。什么叫协商民主?我看其实质就在于是否充分吸纳了合理的建议。为了切实体现上述精神,我们经过实践提出了四种采纳方式。

  第一,全部采纳。这是指有的提案不仅问题提得准,尤其建议提得好,合理又可行。那么,对这种提案就要全部采纳。当然,这类提案是少数。

  第二,部分采纳。这是指有些提案问题提得准,但所提建议中,有的合理且具可行性,有的则不可行。那么,我们就采纳其中合理可行的部分。对此,我们称为“部分采纳”。这种情况在提案中占绝大部分。

  第三,采纳“问题”。这是指有的提案问题提得准,不仅确实存在,而且亟待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所提建议难以施行。那我们就把提案所提问题摆上重要日程,运用其他的办法加以解决。这样做,与其说是允许的,不如说是倡导的。因此,我们称赞这种做法为“创造性地办理”。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采纳“问题”。

  第四,采纳思路。还有的提案所提问题不很准确,建议也难以施行。但是,提案中的一些理念、思路很有参考价值,可以使人受到启迪,帮助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那我们就在工作中吸取这种理念和思路。我们认为这也应该是采纳了提案。而且这样做,尤其表明了承办单位的积极态度和协商精神。

  二、归纳六种落实形态

  什么叫落实提案?怎么才算落实了提案?这是办理提案时一个最难把握,也最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贾庆林同志指出:“要注重落实,把功夫真正用到解决问题上”,“改进工作,取得实效”。王忠禹同志讲得更具体,他说:“要把办理提案作为一件实事来抓,抓出实效,抓出成果,真正使提案的建议落到实处”。何为落实?核心就是“真正解决问题”、“取得实效”;就是把“建议落到实处”、“抓出成果”。为此,近几年来,我们以落实建议、解决问题为目标,认真分析、总结落实提案的多种表现形式,归纳了六种主要落实形态,以便承办单位有所参照、方便把握。

  第一,制定或者写进了文件或法规。这种形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提案的建议制定了文件或法规;二是虽然没有出台文件或法规,但将有关建议写进了文件或法规之中。一般地讲,这些提案所提建议多关系大局,这样办理应该是进入了决策。

  第二,作出了决策的部署。这种形态是指有的提案涉及问题比较重要,虽然没有出台文件或法规,但承办单位根据提案的建议,通过会议和其他形式,就解决提案所提问题作出了决策和部署。这样办理也应该说是进入了决策。

  第三,加强了措施或管理。这种形态是指有些正在做而且还要较长时间才能做好的事,多属承办单位的经常性工作。由于政策措施不完善,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承办单位根据提案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措施,或者加大了落实力度,或者强化了规范管理,真正促进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四,实施了实际事项,或者原则确定了项目。这种形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提案提出的实际事项不大,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实施了该事项;二是提案提出了较大的项目建议,经过有关方面的协商,承办单位确定了该项目,列人了计划或者进人了立项程序。

  第五,完善了思路,或者修定了计划。这种形态是针对前述第四种采纳方式而言的。即有的提案的具体建议难以实施,但理念、思路很好。承办单位在工作指导上吸纳了这些合理的意见,或者完善了决策、思路,或者修定了计划、方案,从而使原来的设想、计划、部署更加科学、合理、缜密。

  第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了报告。这种形态是指有些事项,具体事情由下面做,但决定权在上级。承办单位根据提案所提建议,认真进行了相关的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呈送了报告。这应该说是落实了提案。当然,提案落实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上述归纳的六种形态是主要的,可能难以穷尽,尚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三、确立办理情况的四种分类

  提案办理情况为什么要分类呢?不言而喻,其根本目的在于对办理情况进行科学地分类统计,以便分析研究,作出正确判断,提出相应对策,进一步推动办理。因此,这就要求分类必须是科学的。其一,涵盖全部提案。即全部提案都要纳入分类之中,不至于按类统计时发生遗漏;其二,分类界线分明。即每一类别的本质特征必须是独立的,各类别之间有鲜明的界限,不至于统计时发生混淆;其三,反映工作进度。即所设各类应是梯次结构、递进关系,使办理进度一目了然。这样通过统计分析,可以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提案落实。据此,我们将其分为四类。

  第一类,已经(或基本)落实。这一类表示提案已办理完。因此,我们所追求的就是此类办理情况的数字和比例的最大化。

  第二类,正在落实。这一类情况跨度较大,从刚刚启动办理到部分办理完毕都包含在内。

  第三类,列入计划落实。这一类实际上尚属“纸上谈兵”。其前途有二:一是兑现承诺,某一天启动计划,着手解决;二是不了了之,或许是情况变化了无法兑现承诺,或许是时间久了就拖了下来。因此,此类办理情况的数字和比例应越小越好。

  第四类,不能落实,也就是由于种种原因,提案未被采纳。只要提、办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就无需办理了。当然此类情况更是越少越好。

  依照上述分类,工作目标即十分清楚,这就是:第一、四两类可放下不管了,主要工作着力于督促第二类加快办理进度,以提升到第一类;尤其是对第三类,要加大敦促办理的力度,力促启动办理,兑现承诺,防止不了了之。

  显然,这样分类,只要数据是客观的、准确的,就不仅能如实反映办理工作进度,而且能明确今后的任务与重点,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相反,如果分类不科学,采纳与不采纳的界限是模糊的,已经落实、正在落实与列入计划落实的界限是模糊的,那就不要说准确反映进度、进一步督办了,只怕连数据也难以统计。湖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创建时间:2019-03-2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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