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发展型社会救助为基础,多元社会组织参与为支撑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

以发展型社会救助为基础,多元社会组织参与为支撑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建设

 

四川致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由四川致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结合文献资料与工作经验总结形成。

 

  社会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且主导的多元化行动网络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及家庭提供现金、物资或其他方面援助支持,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助对生活陷入困境弱势群体的生存权提供基本的保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显著,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

  目前各地政府已基本形成了制度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项目有机结合,形式上城乡统筹协同推进、政府救助和社会帮困相结合的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然而,在经济新常态、新型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璃景下日益复杂的贫困形势以及社会救助自身的问题与弊端,都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使之逐步向发展型社会救助制度迈进,在保障受助者基本生活外,还要发挥促进贫困群体发展的积极作用,使受助者尽可能脱离贫困、融入社会。

  作为我国社会救助的提供主体,政府长久以来担负着重要责任,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和财政压力,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仍然不尽完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作用不容忽视,所以,强调商业组织、社会组织、家庭组织在社会救助领域作用的发挥,建立社会救助多元主体参与及协作的全民理念也显得更加重要。

  因此,积极发展社会救助体系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需要用新的视角来分析,以发展型社会救助为基础,多元社会组织参与为支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举措,提升社会救助长效性。

  一、扩大实际社会救助对象的范围,使人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理论上社会救助对象的外延很广,但是在当下的实际救助过程中却仅覆盖了一部分。从收入来看,以下均应纳入社会救助的对象中,一是完全没有生活来源且无依无靠的受助者,比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保障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无社会保险的孤寡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五保户,因病、因残、因灾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缺乏有效收入来源的困难家庭;二是有一定收入和生活来源,但其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三是因突发危机造成生活生存困难者,比如各种灾害突发造成的财产受损、生活困难等,需要的住房、医疗、食品、衣物等方面救助。从救助对象的群体特征看,以下均应纳入社会救助的对象,一是未成年人群,如流浪、失学、留守、贫困、重症、残疾和孤儿等;二是老年人群,如孤寡、重症且无社会保险、无固定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员等;三是城市失业者和困难职工,部分失业且难以再找到新工作,或虽然有工作,但因家庭种种原因致使生活困难,处于低保边缘者;五是疾病患者,因为疾病导致家庭陷入困境者;六是流浪乞讨者,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且无亲无靠、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城市流浪乞讨成员;七是进城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在多个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法律、教育、医疗、就业、劳资纠纷等多方面的救助;八是其他成员,如遭遇各种患难及不幸的人员等。

  二、延伸社会救助内容,使救助更积极,要做到生活救助,非生存救助

  从社会救助的性质看,现代社会救助是基于人权的公共行动,是现代文明的体现,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并非施舍或恩赐,任何人都应该得到合乎人性的对待,真正像“人”一样的生活,因此合法接受社会救助也不是“低贱”的受惠和无奈被施舍,而是理直气壮的享受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体现。但是目前社会救助标准低,救助措施也相对单一,无法有效满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无法促进贫困群体摆脱贫困,大多数受助者在得到救助后仍然只够基本糊口,经济上的匮乏又使他们的社会交往受到限制,接受教育及社会各种发展机会存在障碍,身体和精神健康都得不到保障,一系列的社会剥脱和社会排斥使救助对象获得发展的机会很小,何谈像“人”一样生活。

  因此,要不断延伸社会救助范围,不仅是单一的现金(实物)救助,更重要的还要有效改善救助对象的生活质量,除了基本的“物质救助”,更重要的还有“机会与能力救助”“精神救助”,实现救助对象的生存及发展并存,提高他们的自我发展、自我修复的能力,最后达到正常家庭的状态。具体来看,除城市(农村)最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失业与就业创业救助、灾害救助、法律救助之外,还需要有心理救助(精神慰藉)、重建救助对象社交关系、能力提升等方面。

  三、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发展型社会救助服务购买体系

  为更好的构建发展型社会救助服务体系,单靠政府一方主体无法实现,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可以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救助全周期的评估,可以通过购买更多的社会组织服务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

  (一)购买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社会救助全周期评估

  1.评估认定救助对象。在社会救助对象基本条件审核认定基础上,更需进一步认定救助对象的发展能力。借助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构建救助对象能力评估体系,将社会救助对象的发展能力分为若干等级,从最严重的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到有完全的自我发展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者需要长期救助,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可以通过各种救助最终实现自我发展和脱离救助的目标。

  2.评估救助内容,及制定社会救助服务清单。通过购买第三方评估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需求评估,除基本的物质救助需求外,还需要结合发展型救助服务的特点,充分评估救助对象对于其他方面救助的需求,包括教育、医疗、法律、住房、就业与创业能力、心理、社交等方面。并依据需求形成社会救助服务清单,结合救助对象自身的需求选择以及评估后的建议救助项目,为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服务。

  3.动态跟踪评估救助对象的状况及需求,并调整救助服务内容。社会救助应坚持发展视角,通过引入第三方动态跟踪评估,不仅可以及时确保救助对象的精准性,还可以动态把握救助对象的需求变化,做到救助内容的精准性。

  4.救助服务效果的长效评估。社会救助的意义是缓解贫困、化解矛盾、保障生活、提高能力,这也是社会救助效果的体现。因此需要借助第三方评估救助效果,一方面评估救助对象的即时救助服务的满意度,监督救助机构提升救助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评估长期救助效果,即救助对象的自助发展能力的提升情况,为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救助主体协作理念,扩大购买范围,吸引多元化组织参与社会救助

  1.建立多元化主体协作理念,吸引更多多元化组织参与救助。多元化的救助主体包括盈利性企业、非盈利组织、家庭等。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除了必须的政府承担之外,其他皆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并通过各项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社会主体参与救助工作,比如失业与创业救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心理(精神)援助机构、社交拓展机构、其他家政服务机构等。

  2.扩大购买范围,形成全面发展型救助服务购买体系。社会救助服务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事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庭收支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是指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政府应该增加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除政策不允许外包的项目外,其他皆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3.充分认识救助对象的多元化需求,灵活购买定制化服务。加强社会救助项目的多元化,必须认识到就当今社会救助的需求而言,有着明显的多元趋向,社会救助对象需要多角度,深层次的救助。这一方面,典型的有康复服务,其针对群体在于中度残疾以上或者重大疾病患者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目前的社会救助项目较为单一,主要集中在健康检查、日常护理、康复训练和外出陪护四大类上,尤其是前两者,但缺少引导他们融入社会的救助项目,例如心理疏导和职业培训等。又如青少年成长,对于家庭角色缺失的青少年,缺少多元手段提升他们的能力,以便消除自卑心理,并有效消减代际贫困。可结合实际情形与国际经验,开放社会组织对这一群体进行课业辅导、技能培训和心理支持。

  4.鼓励非正式的互助自助团体,并进行公益补贴。通过购买第三方组织指导和扶植各类同质性较强的人群建立互助小组,促进他们之间的经验分享和交流互动,进而建立必要的社会支持网络。如单亲妈妈支持小组、残疾人互助小组、吸毒人员互助小组、酗酒人员互助小组等,背靠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这些小组的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监控,从而规避有关风险,同时还能在面对共有问题时得到科学的建议与支持。

 

  贫困是全球性、长期性、现实性和综合性的问题。接受社会救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基本权力。社会救助也不是简单的救济工作,是通过社会救助实现自助,各地政府应不断探索与大胆创新,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形成适合各地区的发展型社会救助服务购买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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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1-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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